律师观点
曾二嘎强迫受害人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 涉嫌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曾二嘎在行为过程中 , 将受害人杀死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995年11月5日 , 曾二嘎杀人案在乐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他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流氓罪数罪并罚 , 被判处死刑 。
本案中 , 吴秀莲是个君子 , 在丈夫死后 , 还克制欲望 , 洁身自好 。 而曾二嘎则是个不折不扣的小人 , 从发现吴秀莲房中声音的时候 , 就打着占便宜的心思翻墙而入 。
【案例:一起因寡妇偷看黄色录像引发的血案】一个恪守底线 , 一个毫无底线 , 两个人的争执早从一开始便定了输赢 。 对待小人 , 就不应该用君子的办法 。 若是吴秀莲当时能不被曾二嘎的威胁吓住 , 继续大声呼救 , 或许也不会命丧小人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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