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 钱先生和汪先生在饭店就餐 , 被人打伤 , 餐厅保安不制止 , 构成了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 应当在其不作为的范围内赔偿 。 因此 , 如果钱先生和汪先生此后能够证实该打人者为饭店工作人员 , 可以另行起诉 , 要求餐厅赔偿全部的损失 。 因此 , 如果将饭店老板起诉至法院 , 法官应当会判决饭店赔偿他们二人部分医疗费和误工费 。 最后我想说 , 都说服务为本 , 顾客就是上帝 。 作为饭店老板 , 即便不能给顾客打折 , 但也要阻止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冲突 , 不应让自己的顾客被打到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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