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南宁一桩两名女孩参加同学聚会引发的荒唐惨案( 二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黄伟、农某等人对小雅和小丽的行为无疑就是LJ , 他们事先具备共同实行QJ的意愿 , 性质极其恶劣 , 所以应当按照QJ罪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 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 。

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没有实行QJ , 但是他们明知这种犯罪事件在眼前发生却没有进行任何阻拦 , 本质也很恶劣 , 也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教育 。
小雅和小丽两人都是花季少女 , 本该拥有美好的未来 , 结果因为一场同学聚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不可抹去的一段灰暗阴影 , 黄伟等人的卑劣和无耻固然可恶 , 但是她们俩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堪忧 。 在看到全部是男性的时候她们就应该及时离开 , 受到伤害之后更是应该立即报警 , 而不是想着息事宁人 ,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是给办案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 也差点就让这群犯罪分子在逍遥法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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