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南一桩38岁侄子畸恋56岁婶婶而引发的血案( 二 )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涉及到出于卑劣动机杀人、利用残酷手段杀人、产生严重后果的杀人等 , 应当从重处罚 , 在死刑以及无期徒刑内进行判罚 。

周始秀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 , 有明确的杀人目的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怎样的损失依旧积极实行 , 具有极强故意性 。 但同时 , 在该案中 , 引发凶杀案的主因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 。
【2006年海南一桩38岁侄子畸恋56岁婶婶而引发的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既要中规定 , 对于这种缘由产生的故意杀人案件 , 应当要慎重适用死刑 , 并将其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分开来 。 此案中被害人兰英的侮辱是激化矛盾的主因 , 兰英自己也应当要承担一定责任 。 因此该案行为人周始秀是否被判死刑还要看法院的具体判罚 , 至今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并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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