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情郎索要钱财被打,之后在河边发生争执被对方拉入河中溺亡( 二 )



经鉴定 , 马某系溺水而亡 。

一月左右的时间 , 大韩被警方抓捕归案 。
到案后的大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犯罪行 。
并赔偿受害者家属方面10万元人民币 , 获得对方谅解 。

缺舟:相信经常看罗翔老师的观众们 。
有一个概念印象比较深刻 , 叫作“紧急避险” 。
根据法律规定 。
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 。
保全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 。
因此 , 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时 。
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 。
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

但是在本案当中 。
大韩以及马某两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的法益相同 。
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
所以大韩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 。
综合行为来看 , 是故意杀人!

在本案当中 。
大韩先是使用棍棒多次击打受害者的头 , 手等身体部位 。
之后又在受害者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 。
将对方拉拽入水中 。
也并未采取相关的营救措施 。
在主观上有放任受害者溺水身亡的故意 。
最终也是产生了受害者溺水身亡的结果 。

其行为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性 。
【女子向情郎索要钱财被打,之后在河边发生争执被对方拉入河中溺亡】综合相关情节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