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1岁女孩惨死校园,体内取出2名男性DNA,真相令人愤慨 纪实( 二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QJ论 , 从重处罚 。 QJ妇女、JY幼女 , 有二人以上轮J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在本案中 , 蒋某、刘某二人为了一时的欲望和恶意 , 在看到独自上厕所的瑶瑶后便对其产生了犯罪的主观恶意 。 随后 , 二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 , 将瑶瑶强行带离学校后 , 再凭借着力量上的优势 , 强行对未满14周岁的瑶瑶进行了QJ行为 。
且在一人实施完犯罪行为后 , 另一人再次实施 , 两人的这一行为便构成轮J的加重情节 , 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 且瑶瑶在事发时尚未满14周岁 , 在对两人的量刑上依法需要加重处理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察觉到自己被瑶瑶认出 , 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暴露 , 二人便为了掩盖犯罪行为 , 对瑶瑶产生了杀害的主观恶意 。 随后 , 二人利用刀具、钝器等对瑶瑶施加暴力行为 , 他们二人的行为便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 且手段极其残忍 , 情节极其恶劣 , 后果极其严重 , 那么他们二人便需要为此承担更为沉重的代价 。
事后 , 学校围墙上的那段缺口得到了重视和整治 , 校方也向瑶瑶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 那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得到了判处 , 但这些都无法挽回一个11岁女孩的生命 , 也无法抹平其父母情感上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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