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损坏摩托车态度嚣张,警方却告知对方有病难以赔偿,如何处理( 二 )



但应注意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70周岁以上的 ,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也就是说对本案中已经70岁以上的老太无法执行拘留 , 而对老太罚款其显然也不会执行 。
其实如果本案只涉及老人的情况的话 , 很可能会进行刑事处罚 。
刑法规定: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应予立案追诉 。
本案中的老人按陈先生说法(尚没有专业鉴定)造成损失接近七千元 , 而据其他业主举报 , 其相关行为也早已超过三次 。
但问题在于本案中的老人还是精神病人 。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本案中的老人精神状况具体如何尚不得而知 , 但至少符合第三种情况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2. 陈先生如何对老人索赔?
本案的后续维权方式较为明确 , 那就是同时告老太和她的儿子 。
在诉讼中可能需要先由法院对老人的精神状况作出鉴定 , 看其到底情况如何 , 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陈先生的诉讼必然能够胜诉 , 所在意的不过是谁来承担责任 。
如果只由老太的财产来承担 , 结合其生活状况 , 可能无法赔付 。
但本案看其精神状态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由其儿子作为监护人来进行赔付 。
当然 , 这种赔偿属于补充责任 , 在老太财产不足的时候才用到他的 。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陈先生最后能要到赔偿吗?你支持继续索赔还是自认倒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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