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关于逃逸的本质 , 从本文的案例分析 ,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 , 徐老三已经构成逃逸行为 。 即便他在事后拨打了家属的电话 , 但是其本质不是为了抢救伤员 , 而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包括他和其他人合谋串供 , 同样也体现了逃逸的心理 。 另外 , 在该文件中还专门提到了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情况:
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 , 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 , 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 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 ,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 处理这类案件 , 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 。 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对顶替者 , 构成犯罪的 ,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
因此 , 根据本文件我们可以得知 , 徐老三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 而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结果 , 还需要看他逃逸的行为与郑母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 。 另外 , 徐老大、徐老二构成包庇罪 。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虽然本案中有关于刑事定罪的内容基本已经没有争议 , 不过此后郑女士的行为又掀起了轩然大波 , 她将涉案仨人告上了民事法庭 , 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92万元以及10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 其实无论郑女士的行为是否妥当 , 从法律上来说 , 她大概率是无法拿到这么多赔偿的 , 毕竟我国对于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有上限要求 , 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抚慰金标准最高为10万元 。
从这起案件中看交通肇事罪 , 许多像徐老三一样的肇事者在肇事后只想着逃逸 , 却不顾受害者的生命 。 他们害怕承担刑事责任 , 更害怕会因为事故赔的倾家荡产 , 然而一条人命与金钱、刑事处罚相比 , 自然是人命更重要 。 他们如此的逃避行为 , 不仅令受害者增添一分危险 , 而且让受害者家属寒心 。 人都有犯错的时候 , 在犯错后敢于承担自己的过错 , 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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