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发生了一件奇葩案件( 二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法院审理后 , 以两人系共同犯罪 , 其中顾某为教唆犯 , 张某为实行犯 , 分别判了顾某11个月有期徒刑 , 张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 。

最后 , 雁过留痕 , 人走过必有痕迹 , 本罪中的顾某和张某 , 可谓是“卧龙凤雏” , 他们一个敢在网上买凶伤人 , 一个真敢去做!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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