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婆金瑜的不归路,诈骗亲朋好友6717万,到案后仅归还1343万( 二 )


但当顾老板拿着这两张承兑汇票去取钱时 , 被银行方面告知 , 这两张承兑汇票是假的 , 随后顾老板向警方报案 , 而警方在调查期间 , 金瑜诈骗案案发 。 在调查的过程中 , 警方发现她利用受害者对她的信任 , 在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 , 连续从30名受害者中 , 以帮忙做投资等为由 , 累计骗取6717.56万元 , 案发前归还1343.14万元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浙江富婆金瑜的不归路,诈骗亲朋好友6717万,到案后仅归还1343万】
在本案中 , 金瑜依靠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等为由 ,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 , 从他人处骗取大量财物进行非法集资 , 其金额已经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 , 依法应当对其进行严惩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 或冒用他人的票据 , 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 , 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 ,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本案中 , 金瑜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承兑换票是虚假的 , 依旧将其提供给他人 , 并从他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 其行为便构成票据诈骗罪 , 且金额达到了200万元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
最终 , 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后 , 以集资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对金瑜进行数罪并罚 ,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 , 并处罚金三十万 。 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会根据其个人财产进行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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