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夜宿工地被砸伤,雇主拒绝赔偿:他在睡觉,又没劳动( 二 )


从雇主杨青山和劳务发包方公司的抗辩来看 , 双方的争议还是较大的 , 一是龙小刚夜间睡觉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在从事劳务中受伤?二是劳务公司对龙小刚的伤害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龙小刚要想获得赔偿 , 就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与上述两个焦点之间有所关联 , 对方明显具有过错 。
二者是否有联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事雇佣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龙小刚的人身损害责任是否与杨青山的雇佣行为以及劳务公司的分包行为有联系 , 需要从本案的事实来进行分析 。

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 , 龙小刚受伤发生在凌晨其在工地宿舍休息时 , 从一般人的常规认知来说 , 此时的龙小刚并没有进行劳动 , 不应当认定为与杨青山之间发生雇佣关系 。 但从司法实践中 , 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的认定结果 。
根据司法解释 , 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员的行为超过授权范围 ,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 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本案中 , 龙小刚受雇于杨青山 , 并被安排在工地宿舍休息 , 其应当是在雇主指示范围内活动 , 虽然劳务公司已经进行了结算 , 但工人在杨青山的指示下并未撤离 , 且事发时是凌晨时分 , 系工人正常休息时间 , 此时段发生意外 , 应当认定为与工人履行雇佣职务具有内在联系 , 属于雇佣活动中受伤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这里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 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因此杨青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至于劳务公司 , 在明知杨青山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 , 将工程分包给杨青山 , 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有规定的 , 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综上 , 杨青山与劳务公司对龙小刚人身损害具有赔偿责任 , 故此槐荫区法院在确定龙小刚的实际损失之后 , 判令杨青山赔偿龙小刚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8万元 , 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后 , 杨青山不服提起上诉 , 2022年7月 ,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 , 维持了原判 。

因雇佣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例并不少见 , 如果受伤较轻 , 赔偿较小 , 基本上雇主都会及时解决 。 可是一旦发生像龙小刚这样的严重伤害 , 还非得上法庭不可 , 毕竟每个人在金钱面前的态度都是一样的 , 都不希望自己口袋的钱赔给别人 。
打工之路很难走 , 发生意外损害 , 无论是打工者还是雇佣者 , 都是一种损失 , 因此无论何时都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否则 , 即便包工数十年 , 也会让你赔得倾家荡产 , 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真是不得不谨慎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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