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上看 , 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 , 但他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 , 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 。 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 , 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 , 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 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 。
所以 , 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
方弘:江阴法院认为 , 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终 , 检察机关撤诉 。 据悉 , 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 , 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 紧急避险在生活中为什么很少被适用呢?
程大磊律师: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 , 都被称为刑法条文中的“僵尸条款” 。 僵尸条款 , 顾名思义就是极少使用的法律条款 , 主要原因在于“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 。 像本案中 , 陈某的妻子突发疾病 , 情况危急 , 如何来界定她的病情严重程度 , 是否危及生命?不能等到人因病去世了才说当时情况紧急 , 如果人抢救过来了 , 或者说虚惊一场 , 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
这在实践过程中都是很难区分的 , 往往是理想很丰满 , 现实很骨感 。 法律规定虽然好 , 但是更要执法者的理解和适用 , 陈某这个案子我们普通老百姓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是无罪的 , 但是为什么还是经过了公安、检察院阶段 , 最终到了法院才无罪的 。 就是在于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 , 往往会从严把握 , 宁可定罪 , 也不轻易适用紧急避险条款 。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 , 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
方弘:丈夫陈某救妻而险些涉罪 。 公安机关的处理超出了我们普通大众对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认知 。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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