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与男员工车内偷欢,因未拉手刹后滑,双双奔赴黄泉。( 二 )



虽然案件有了结果 , 但随着二人的死亡却又引发了一场经济上的纠纷 。 赵丽华的前夫认为 , 前妻所经营的公司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 , 在其死后 , 公司的经营权应当转交给他掌管 , 最起码也应该有他的一分股权 。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相关规定 , 生产所得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和投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 共同所有
民法第1127条第一项命令:配偶、子女、父母
虽然赵丽华的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前夫共同经营 , 但两人早在事发前就离婚了 , 离婚时已经进行了财产分割 。 由于他们的婚姻关系消失 , 他的前夫不是赵丽华的遗产继承人 。 赵丽华死后无法继承遗产 。
高明远的家人认为高明远在女老板的车里死了 , 两人之前有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 因此 , 对方的家庭成员应就此事项作出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 , 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调查的结果显示 , 二人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溺亡 , 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 二人的死亡与他人无关 , 且高明远当时是自愿出现在女老板的车内 , 系其个人行为 , 赵丽华的行为对高明远的生命权不存在侵权行为 , 其家属的申请也是不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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