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分给妻子1套房和200万拆迁款,注明婚前财产,这种约定有效吗( 二 )
这一点在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比如这套房子日后升值了 , 价值从30万涨到了50万 , 那么增值的这20万依然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 因为这部分增值属于随行就市的“自然增值”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 , 岳父分配住房和拆迁款的行为 , 可以理解为赠与 , 而注明“婚前财产” , 其权属就与婚姻中的另一方无关 , 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其实即便不注明 , 倘若这套住房和200万拆迁款全部是对妻子的拆迁补偿 , 基于妻子之前在娘家的户口、住房和自留地 , 那么也与丈夫无关 , 因为财产形式的转变不会改变权属 。
如果后期因住房和拆迁款而产生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那么这部分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但自然增值和孳息依然与婚姻中的另一方无关 。
其实无论是赠与妻子个人还是赠与夫妻二人 , 没那么重要 , 只要维持好婚姻关系 , 是否占有所有权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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