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一男子出轨,妻子查看摄像头:刚在自家卧室发生关系( 二 )


11月的某天 , 萍萍趁阿军不在家 , 偷偷回去拿下了这枚摄像头 。 就像文章开头说的一样 , 当一个女人对自己的配偶起了疑心 , 甚至到要查找证据的时候 , 一般来说这个女人的直觉都是准确的 。
萍萍在摄像头中不仅看到了阿军与小阳之间亲密的行为 , 还发现小阳甚至已经住进了自己家中 , 就在萍萍取回摄像头之前没多久 , 小阳与阿军才刚在卧室里发生完关系 。
2012年1月 , 手握视频的萍萍在整理了所有证据后 , 将阿军告上法庭 , 要求离婚的同时还想要分隔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
在此案中阿军出轨的事实已定 , 他乃是婚姻中绝对的过错方 , 且出轨行为虽然没有构成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 , 但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第五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且由于小阳长期住在萍萍家中 , 与阿军构成了同居行为 , 触犯了第一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因此萍萍提出离婚的申请并非无的放矢 , 获得了法律的同意 。
但在财产分割方面 , 由于法院上阿军涕泪横流的请求 , 萍萍最终还是心软了 , 同意与其平分财产 , 但因为阿军的出轨行为 , 需要另外补偿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给萍萍 。
这桩原本美好的姻缘 , 最终还是没能躲过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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