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张某作为宴席主办人 , 应当对宴席期间的安全问题履行监督义务 , 但其并未履行相应义务 。 而郑某作为宴席承办人 , 并未在设置操作区域时充分考虑到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 形成操作区与宴客区混杂 , 造成小强被烫伤的结果 。
由此可以推定 , 张某和赵某对小强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过程 , 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提供劳务者致他人受伤该谁赔?农村间临时雇佣他人干活这种事十分常见 , 很多时候 , 被雇佣的人员都会极力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 当然一旦被雇佣 , 在劳动中受到伤害肯定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如果雇员的劳动行为造成第三人受到伤害 , 责任究竟归谁?
这里主要还是先要认定双方的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 如果确实存在这种关系 , 则雇主也是应当承担雇员在劳动中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的 , 这一点在民法典中也是与具体规定的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家长及监护人是否应当担责?本案涉及到不满8周岁的儿童 , 从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来看 , 不满8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但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分为二的 , 既有主张维权的权利 , 也有承担侵权的责任 。
杨某不是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 但在经过小强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 , 将小强带入流水席 , 应当作为一种委托监护 , 即此时小强的人身安全责任应当由杨某与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 杨某具有管护责任和义务 。
但小强在宴席期间嬉戏玩闹 , 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 作为贴身家长的杨某并未出面阻止和管束 , 主观上是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 , 因此杨某及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小强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
2022年8月 , 法院在综合本案事实和在案证据 , 以及法律规定后 , 依法判决原告与三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
孩子玩闹是天性 , 但不能放任自流 , 特别是在一些危险的或者潜在危险的地域 , 家长或监护人应当严加管束 , 不能听之任之 。 一旦发生意外 , 不仅让人心痛 , 维权也相当困难 。
另外 , 农村办流水席虽然能让宾客吃饱喝足 , 但办席者还是应当预见这些安全隐患 , 不仅要设置相应的警示设施 , 还应当规范相关行为 ,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即便真有意外 , 责任也会尽可能的小一点 。
【陕西女子带侄儿吃流水席被烫伤,向主家索赔遭拒:家长去哪儿了?】如果不注意这些问题 , 很有可能一场宴席办下来 , 不仅达不到感谢亲朋乡邻的效果 , 还会惹上非常大的麻烦 , 确实要三思而后行 , 谋定而后动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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