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了上千万的手游账号被封了,玩家起诉游戏公司( 二 )


雷火公司为让玩家充值以获盈利 , 漠视自身制定的规则 , 导致玩家对规则发生错误认知 。 封号十年处罚过重 。 账号本身价值以及账号中其他合法道具属于合法财产 , 被封账号价值400万 , 合法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现雷火公司将其封号10年 , 导致鲁先生失去了对该部分财产的掌控 , 如果10年后该游戏不存在或是游戏道具价值大幅度贬损 , 将不能保障鲁的合法财产权益 。
而对于鲁先生这样一位在游戏社交圈子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玩家而言 , 雷火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大伤害 , 对此行为应予以致歉 。
法院判决 , 游戏公司方过错不能成自身过错理由
近日 , 一二审广州法院审理后均认为 , 鲁先生明知其行为是不属于游戏规则内的正当操作 , 仍与阮某共同实施了相关行为 , 且该行为不正当地增加了鲁先生的利益 , 损害他人利益 , 属于不正当行为 。 雷火公司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
鲁先生的行为 , 实际上是在游戏评估期间串通案外人使用雷火公司内网 , 进行低价交易 , 以不合理手段排除了其他所有玩家的交易机会 , 扰乱了游戏交易秩序 。 雷火公司根据鲁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采取封禁十年的处罚措施与鲁先生违规应承担的后果相一致 。
涉案违规行为的发生确实不止鲁先生一人存在过错 , 还存在阮某个人的规则意识不强、被告内部人员管理有缺陷、停服期间内网权限设置有漏洞等因素 。 但正如“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 上述因素皆为诱因 , 并非鲁先生主动追求不正当游戏行为的正当理由 , 亦非鲁先生减免处罚的正当理由 。
鲁先生主张雷火公司构成侵权 , 要求雷火公司变更封禁账号时长 , 法院未予支持 。 鲁先生要求雷火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 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
应尽快建立虚拟财产保护制度
对此 , 法律专家称 , 所谓虚拟财产 , 只是在法学研究和长期传播中使用的词 , 并不是法律已经规定的财产权利的类型 。 以充值举例 , 游戏玩家向游戏内充值后 , 其实和游戏经营者进行了一个交易 , 是一个债权行为 , 或者合同行为 。 用这个充值的钱款再去买其他东西 , 关乎玩家的利益 , 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 , 理应受到保护 。
而游戏公司是否可以在不告知情况下封号 , 这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中 , 有没有关于封号约定 , 如约定可以不通知就封号 , 还要看所签协议是否为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 , 进而判断约定是不是有效 。 在判断约定无效前 , 一般都假定这个约定还是有效的 。 除非是能证明这个双方的约定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 以及没有合理性 。 比如说封号后 , 玩家是不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申诉 , 有没有救济手段等 , 这些都属于玩家的主要权利 , 如果说协议排除了主要的权利 , 或者侵犯了玩家的主要权利 , 这种约定应该是有问题的 , 而在网络游戏领域中 , 目前这种情况其实较为普遍 。
《民法总则》虽然将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明确列入其中 ,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回应 , 但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立法模式 , 在解决具体争议时 , 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 。 对虚拟财产应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 , 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还要留待民法分则或单行法解决 。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 , 相关工作应该提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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