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半,两年后其父自首:我有行贿行为( 二 )


并且口口声声为儿子开脱:农村的孩子从小就喜欢下河抓鱼、上树掏鸟什么的 , 这都很正常 , 他还以为是喜鹊呢 。
那么闫啸天真的像闫爱民所说的这么无知吗?

从警方的调查了解中得知 , 闫啸天不仅知道自己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而且对鸟类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也相当了解 。
在警方第一询问的时候问他:“你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
闫啸天回答道:“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 。 ”
能够流利地说出“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的名字 , 说明闫啸天对于鸟类还是有一定了解的 , 也知道自己掏的是隼 。

燕隼
在警方问道是否知道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时候 , 闫啸天说道:“我知道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 , 我在群里和别人交流过 , 知道这是犯法的 。 ”
闫啸天所说的群是指“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 , 他就是群里的成员 。

阿穆尔隼
虽然闫啸天所说的“阿穆尔隼”和“燕隼”不是同一种动物 , 但是二者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也就是说 , 闫啸天在捕猎和买卖的时候 , 是知道该动物是受保护的 , 并不像其父所说的那么“无知” 。
那“凤头苍鹰”又是从何而来呢?
闫啸天曾在网上购买过一只“凤头苍鹰” , 并且将其转卖了出去 , 凤头苍鹰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警方还在闫啸天的手里找到了更直接的证据 , 闫啸天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向网友介绍过隼的生活习性 。
也就是说 , 闫啸天是在明知道“小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进行捕猎和买卖的 。
闫爱民想以“无知者无罪”的方式为儿子开脱的企图 , 被警方戳破了 。
问题二
但是闫爱民又提出了另一个质疑:闫啸天的买卖行为是被动的 , 他并不是主动要售卖的 。

用闫爱民的话说:闫啸天在掏到小鸟之后 , 为了好玩和炫耀将鸟的照片传到了网上 。
这个时候有人看到了 , 并且产生了购买的想法 , 并且主动联系闫啸天 , 才促使闫啸天发生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 。
这样的说法在警方掌握的证据面前也站不住脚 。
上文咱们已经说到过了 , 闫啸天之前就有过收购和转卖过凤头苍鹰的行为 , 这就足以说明他出售燕隼的行为并非“偶然” 。
而且警方在多个社交平台上找到了闫啸天收售保护动物的“广告” 。

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从图片上我们可以看到 , 早在2014年的1月份 , 闫啸天就开始收售野生动物 。
好家伙!这表面上是个大学生 , 背地里居然干着收售国家保护动物的勾当 , 作为一个受过高等素质教育的人 , 这点法律意识不可能没有 。
不仅如此 , 闫啸天还有仿制捕猎工具的行为 。

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由此可见 , 闫啸天是故意捕猎并且出售燕隼的 , 严重一点说 , 他还是个惯犯 。
问题三
以上两点质疑都站不住脚之后 , 闫爱民又开始在燕隼的数量上做文章 , 毕竟数量是衡量案件情节轻重与否的关键 。
在警方公布的资料中显示 , 闫啸天和王亚军共捕猎燕隼两次 , 收售凤头苍鹰一次 。

其中第二次捕猎燕隼4只 , 对此闫爱民没有异议 , 但是对于第一次捕猎12只燕隼的情况 , 闫爱民提出了质疑 。
理由是一次性捕获12只燕隼 , 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 因为燕隼每次产卵在2-4枚 , 大多数情况下是3枚 , 一个窝里有12只燕隼的情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 。
如果要猎捕到12只燕隼 , 需要掏好几个鸟窝 , 而燕隼是有领地意识的 , 往往方圆数公里只有一个燕隼窝 。

也就是说要猎捕到12只燕隼 , 需要奔波数十里 , 掏四五个鸟窝 , 这样的工作 , 专业的捕猎团伙都不一定能在一天之内完成 。
这一次 , 闫爱民的质疑似乎有些道理 。
对此 , 法院给出的说法是这样的 , 12只燕隼的数量依据来源于闫啸天的出售数量(10只)和飞走的(1只)以及死亡的(1只)的总和 。
这个数量背后是有有力证据支撑的 , 对于是不是为一次性捕获 , 不影响判罚结果 。
2015年8月21日 , 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 维持原判 。

闫爱民
儿子只有20岁 , 还在上大学 , 人生才刚刚起航 , 10年的铁窗生涯 , 对他来说整个人生就算是毁了 。 想到这些 , 闫爱民没有放弃 , 依旧为儿子的“掏鸟案”奔波着 。
2016年4月 , 新乡中院驳回了“掏鸟案”再审的申诉 , 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 没有再审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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