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醉汉拦车或对孩子不利,被父亲拽倒不幸身亡,获刑一年半( 二 )


公诉机关认为 , 席先生与汤某争吵期间 , 汤某伸手去拉席先生驾驶车辆的后车门 , 席先生因担心汤某会伤害到车内年幼的儿子 , 遂拽住汤某衣服向后一拉 , 导致汤某仰面倒地 , 造成颅脑损伤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席先生应当预见到其拉拽行为致使汤某倒地 , 可能会对汤某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 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 , 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席先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 其辩护人也未对罪名提出异议 , 只是提出席先生具有自首情节 , 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 取得了谅解 。
同时还提出 , 本案系因汤某酒后闹事引发 , 故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 , 望法院对席先生减轻处罚 , 并适用缓刑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院对席先生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来看 ,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具有过失的 , 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的损害结果 , 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 或虽然预见到了损害结果可能发生 , 但轻信可以避免 。
而构成本罪的一个前提 , 就是行为人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 或者说有预见的义务 。 (说俗一点 , 就是应该想得到 , 也应该能想到)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 , 或者说缺乏预见的可能性 , 那就属于意外事件了 , 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 (根本就想不到)
席先生是否要对汤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 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关键在于席先生是否具有这样的预见义务 , 或者说 , 席先生根本就无法想到汤某会因此死亡 。
法院认为 , 席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 , 根据其应有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 , 应该能够预见到 , 汤某在醉酒状态时 , 可能会因其拉拽行为而立足不稳 , 继而倒地致使头部受损 。
席先生对汤某可能出现因头部受损而死亡的损害结果 , 具有预见义务 。 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 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鉴于席先生在汤某死亡当天便主动投案 , 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 ,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席先生亲属与被害人汤某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 并赔偿了经济损失34.6万元 , 取得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 , 汤某于醉酒后主动挑起事端 , 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 也予以采纳 , 可适当减轻席先生的责任 。
最终法院判定 , 席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案例来源:临川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作出后 , 席先生也未提起上诉 , 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
不过还是有些疑惑 , 席先生主动认罪认罚 , 这个也能够理解 。 辩护人的意见 , 似乎太过保守了吧 。
按照事发当时的情形 , 汤某醉酒后与席先生发生争执 , 之后汤某又试图拉开后车门 , 而车内是席先生3岁的儿子 , 汤某这是要干什么?
一个醉酒之人先是无端挑衅 , 之后又可能会对年幼的孩子不利 , 席先生将其拉开 , 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吧 , 为何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考虑呢?
退一步讲 , 即便从过失犯罪的构成上看 , 情急之下的一个拉拽行为 , 谁能想到汤某会倒地摔倒?又碰巧磕到了头部?还是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这个可预见性的认定 , 似乎过于苛刻了吧!而且汤某摔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 就是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
汤某被宣告死亡时已是凌晨1点多 , 血液酒精含量尚在83.39mg/100ml , 事发当时为前一天的下午四点多 , 间隔13个小时 。 那事发当时的酒精含量该有多少?
严重醉酒状态与汤某立足不稳而倒地摔伤之间 , 具有多大的关联程度 , 席先生的拉拽行为又有多大的关联程度 , 这个环节很有必要予以查明!
本案虽然告一段落 , 但以后再发生此类案件呢?又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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