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应一男子的邀请去吃饭,期间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后来男子中途溜走( 二 )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 , 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 。 并且是男子邀请的 , 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 , 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 , 因此选择逃单 , 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 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 , 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 , 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 , 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 , 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 , 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 。 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 。 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这个事件当中 , 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 , 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 , 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 , 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 , 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 , 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 , 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 , 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 , 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 , 否则不但吃亏 , 也可能违法 。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 , 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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