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湖南村霸强占有夫之妇,殴打女子丈夫逼离婚,最终酿成惨剧( 二 )



村霸强占有夫之妇 , 殴打女子丈夫逼离婚 , 最终酿成惨剧 。 他们已经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 首先 , 杨树肯定是本案的主犯、实行犯 , 这点是没争议的;问题在于 , 杨石、杨大和杨二在本案中起到的是什么作用?三个人在案发前 , 和杨树有过沟通 , 说明他们在主观上有着共同的犯意 , 属于共同犯罪 。
然而 , 杨石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只是呐喊助威 , 却没有实质伤害;而杨大、杨二甚至都没有起到帮助作用 , 而是临时退出了犯罪过程 。 不过这并不是说他们三人就没有参与过犯罪 , 因为他们对助长杨树的犯意起到了作用 。 如果他们想不构成犯罪 , 必须消除杨树的犯意才可以完全脱离犯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结合杨树在被捕后有坦白情节 , 并且本案中被害人张武先前有重大过错 , 案发后杨树的亲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 , 并征得谅解 , 最终法院判处杨树十年有期徒刑 。 其他三个从犯也根据各自的犯案情节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
这起案例中 , 杨树的做法是过激的 , 但是更惹人争议的则是被害人张武 。 他不仅破坏他人家庭 , 而且自己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却不自知(重婚罪) , 结果最后因为自己的不端行为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 无论何时 , 我们都应当遵守社会的道德准则 ,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 千万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侵犯他人的权益 。
(文章《回顾 湖南村霸强占有夫之妇 , 殴打女子丈夫逼离婚 , 最终酿成惨剧》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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