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范某主观上系间接故意 ,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悔罪彻底 , 请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范某因怀疑其妻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心存报复 , 驾驶车辆故意撞击被害人刘某的身体 , 致刘某当场死亡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但在作案后及现场他人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 , 虽在民警现场第一次询问时未主动供述 , 而是在民警转身准备去查看并调取院内视频监控时 , 才承认是其开车撞的被害人 , 但此时民警尚未掌握犯罪线索 ,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而被告人范某对其行为上的定性 , 及主观意图上的辩解 , 虽辩称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 但属于依法行使自我辩护权的范畴 。 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案发的经过 , 依法可认定系自首 。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 被告人范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 取得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但范某及其辩护人所称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 法院并未采纳 。 结合现场视频及证人证言 , 范某驾车加速撞击被害人身体 , 并从其身上轧过 , 致其当场死亡 , 从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 车辆撞击被害人身体的部位 , 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 , 综合分析其主客观方面 , 其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 。
至于说被害人过错的问题 , 经查 , 被告人范某的妻子小云 , 与被害人刘某之间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但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虽对范某在情感上造成一定的损害 , 但并不足以迫使范某作出犯罪行为 。 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 存在明显不同 。
最终法院认定范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案例来源: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对于本案想说的一点就是 ,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问题 。 严格来说 ,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在具体适用时 , 还是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的 。
一般认为 , 被害人过错是指 , 因被害人的先前行为 , 侵犯了某种合法权益 , 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 存在直接的 , 或重要的“激化”作用 。 往往适用于因民间纠纷 , 或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
像本案中 , 虽然刘某与范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 , 但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 在法院审理中 , 认为其“过错程度” , 并不足以导致范某作出将刘某杀害的行为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每个人对感情的重视程度 , 尤其是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 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 对有些人来说 , 这种事 , 可能根本就无法接受 , 更不可原谅 。
因此在认定“被害人过错”时 , 似乎应该更多地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去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大小 , 而非仅以审判人员的角度 , 去评价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
就像本案的刘某 , 与范某私交甚好 , 而范某又是自己的师傅 , 十几年的交情竟能作出此事 , 承认之后又矢口否认 , 近乎无赖的行径 , 还不算是“过错”吗?
对此 , 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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