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原告购买商品之日至发现瑕疵未满六个月 , 应当由销售方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
涉案商品虽系被告从正规经销商处进货 , 但经鉴定机台内部主板已被更换 , 两被告现未举证证明原告或他人存在更换机台内部主板的行为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本院依法推定两被告出售涉案商品时该商品内部主板即已被更换 。
作为销售方 , 某东和某迈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 某东某迈将内部主板已被更换的商品销售给原告而未声明 , 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 , 使得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真实状态的情况下购买涉案商品 , 存在欺诈行为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判决:某东某迈退还货款4380.50元 , 赔偿13141.50元 , 案件受理费减半某东某迈负担 。
【上海浦东,一名女子在网上购买了一块儿手表,某天手表开不了机,也充不进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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