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使用震楼器违反了哪些法律?( 二 )


那么 , 在这起案件中 , 朱女士及其家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首先 , 李先生使用震楼器的做法 , 确实是不对的 , 他不仅侵犯了葛某一家居住安宁的权利 , 而且其做法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 尽管此事的开端是葛某一家 , 但是他们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对的 。 他们可以向物业反映 , 可以找居委会调解 , 甚至可以找媒体单位 , 实在是不应该用违法的方式去制止违法 。

然而 , 使用震楼器的行为却与葛某父亲去世之间的因果关系弱 , 因为事发时 , 葛某一家是自主到朱女士家门口挑起争端的 , 葛某家人在明知老人身患疾病的时候 , 没有对其进行劝阻 , 而老人自身也知道自己的疾病 ,但是却主动将自己置于风险之内 。 与此同时 , 朱女士一家并不能知道老人的疾病 , 他们在对骂期间 , 也并未将矛头指向老人 , 所以朱女士一家无须为老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
这起案例 , 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 如果一开始葛某和朱女士两家人能够和平地坐在一起商议这件事 , 就不会导致如此惨剧 。 维护邻里和谐、尊重周围人的权利 , 这样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 如果只顾自己的利益 , 那么最终并不能达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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