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 刘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其实施了投放有毒物质的行为 , 且经多方证实刘某与村民之间交际甚少 , 杨某也不可能对其实施上述行为 , 刘某胡思乱想得来的结论显而易见 , 杨某主观上也无过错 , 刘某应当对自己在网上骂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网上发言应谨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 更不是随意骂人的场所 。 辱骂、诽谤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主要方式 , 受害人是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 如果因辱骂、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个人名誉权受到损害 , 侵害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而且还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如果侵害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是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 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2022年9月底 , 惠水县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 本案案情虽然较为简单 , 但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教育意义 , 法院在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 依法判令刘某立即删除其在网上发布的相关视频 , 并在十日内在该平台发布道歉视频 , 向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恢复杨某的名誉 。
本案虽然以杨某胜诉 , 惩治了口无遮拦的刘某而告终 , 却充分让人警示 , 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的提升 , 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是值得提倡的 。 同村邻里之间与人为善是最基本的素质 , 切不可凭一时之气 , 逞一时威风 , 让这种宝贵的社会关系崩裂 , 这样只会让自己陷入千夫所指的地步 , 一定要慎重对待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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