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老王垂涎于好朋友欧阳的妻子美貌已久( 二 )



结合当时的情况 , 老王的主观意识就是想侵犯欧阳的妻子 , 只是由于欧阳妻子的反抗 , 导致犯罪未遂 , 但他的行为依然要受到相关刑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刑法》第二十三条中 , 对未遂犯的处罚做出了相关依据 。 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虽然事情的结果是老王犯罪未遂 , 但依然可以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罚 。

对于老王的行为 , 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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