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案例:老人追赶偷鱼男子时,双双掉进鱼塘致男子死亡,二审无罪】

“难道偷鱼 , 还不能追吗?”广东茂名 , 一老人发现鱼塘被盗时 , 拿着手电筒立即追了上去 。 抓住一名男子后 , 老人被回来救人的同伙推到鱼塘快要落水时 , 下意识拉了一下男子 , 导致两人同时掉在水里 。 老人爬上来时为了自救 , 拉开了男子的手 。 男子死亡后 , 家属将同伙、老人一起告上法庭 , 并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案例来源、广东茂名中院)
67岁的吴大爷养了一个鱼塘 , 由于鱼塘里的鱼经常被偷 , 吴大爷决定晚上留守在鱼塘旁边的铁皮房处 。
事发当晚上 , 男子大黎、小黎及另外一人鬼鬼祟祟来到吴大爷家的鱼塘处偷鱼时 , 惊动了正在睡觉的吴大爷 。
吴大爷听到异常的声音后 , 立即拿起手电筒出来查看 。 发现有人偷鱼后 。 吴大爷立马追了上去 。 但年纪大了的吴大爷根本跑不过三个年轻人 。 所以吴大爷在追赶过程中 , 拿起两块石头砸了过去 , 但均没有砸中对方 。
就当吴大爷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时 , 却发现逃跑中的一人因路滑掉进鱼塘里 。 吴大爷见状 , 迅速上前查看 。 待掉进鱼塘的男子大黎快要爬上岸时 , 吴大爷站在岸边质问对方为什么要半夜三更来偷鱼 。
还没等大黎回话 , 准备回来营救大黎的小黎推了吴大爷一把 , 意图将其推倒后营救大黎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吴大爷倒地的时候下意识拉了大黎一下 , 导致两人同时掉进了鱼塘里 。
大黎在水里挣扎的时候 , 一直试图拉着吴大爷的胳膊 , 想让吴大爷救救他 。 但吴大爷年纪大了 , 而且刚才追赶他们时体力已经消耗殆尽 , 因此吴大爷将大黎的手推开后 , 自行爬回岸边 。
吴大爷休息片刻后 , 立马报警求助 。 最终 , 警方于次日才找到大黎 , 但此时大黎已经没有生命特征 。
后经鉴定 , 大黎系溺水身亡 。 三人盗窃所得价值24元 。 由于另外先逃跑的那名男子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 因此只被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但是 , 推吴大爷的小黎及吴大爷均被检方起诉 , 涉嫌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与此同时 , 大黎的家属也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刑法》第233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 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 , 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吴大爷追赶三人过程中 , 发现大黎掉到鱼塘没有施救存在过失 , 且在两人掉到鱼塘后 , 又推开大黎的手 , 亦存在过失 , 因此吴大爷需为其过失导致大黎死亡的后果 , 承担刑事责任 。 但是 , 由于大黎盗窃在先 , 存在重大过错 , 且吴大爷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 , 具有自首情节 , 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 。
其次 , 虽然小黎主观上没有伤害大黎的故意 , 但其因过失行为确实导致了大黎死亡的后果 , 故其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
综上 ,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分别判处吴大爷、小黎有期徒刑2年、4年 。 其中 , 吴大爷需赔偿大黎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三方都不服 。 家属认为吴大爷明知道推开大黎可能导致其溺水身亡的后果 , 因此 , 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小黎则认为自己当时主观目的只是想救大黎 , 而且他推的人是吴大爷 , 大黎的死与其无关 , 因此其只需为盗窃价值24元的鱼 , 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 。
而吴大爷则坚持认为 , 本人的财产(鱼)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在没有故意伤害对方任何一个人的情况下 , 就代自己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 , 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 , 吴大爷在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 , 其一方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自我防卫 。
第二 , 虽然吴大爷在追赶过程中 , 有砸石头的行为 , 但因其并没有伤到人 , 因此可认定吴大爷的防卫行为是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 。
也就是说 , 在吴大爷掉在鱼塘前 , 其行为二审法院认定是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
推荐阅读
- 女儿哭着从狮子面前拉开妈妈:生女儿的优势,生儿子根本比不了
- 长相俊美的黑颈鹤从高处垂下身子,接近和你打招呼
- 56岁保安用树枝砂石作画,网友:屈才了!
- 广东省纺织协会发布涤纶热转印数码印花质量要求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