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 , 该案在江西宜春公开开庭审理 , 但令人诧异的是 , 陈化在庭审中面对陈霍全身数十处创口及骨折的尸检结果 , 竟坚称其没有持刀和锤子打陈霍 , 是陈霍自己无意中撞到了刀刃上误伤后而死 。
曹月娥则称其伤处为陈化所致然后便昏迷不醒 , 之所以作出使用锤子击打陈霍的供述系因其感觉愧疚 , 想和丈夫一起承担责任 。 总之公诉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只有其本人的供述以及亲属的陈述 , 不足以证明其构成本罪 。
随后审理方依据证言证物对陈化的狡辩进行了驳斥 , 同时认定检方指控曹月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 最后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化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被告人曹月娥无罪 。
相信大家读完以上案情都会对曹月娥有无参与到施害过程有所怀疑 , 但审判是严肃的 , 不能因怀疑就下定论 , 这在2012年修订的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案例:女子“多情”致丈夫与兄长相残,逃亡18年落网获判无罪】并且大家如能从善良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其人品的简单判断而先入为主的话 , 就会认为一个女子处于血腥的犯罪现场因受伤而晕厥是可能的 , 出于挽回些许颜面自称下了狠手也是可能的 , 有内疚想与丈夫分担责任也是不无可能的 。 至于其没有底线的“多情” , 惠子曰:“子非鱼 , 安知鱼之乐?”庄子答曰:“子非我 , 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毫无疑问 , 这个真实案例揭露的只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特例 , 但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说也有其不可替代的警示作用:多情没有错 , 前提是要有原则 , 知道什么可为 , 什么不可为 。 更该接受警示的应该是男伙伴们 , 他们普遍认为夺妻之恨是男人的耻辱 , 所以一定要以非常手段挽回尊严 , 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很浅显的道理:谁犯的错误就该谁来承担后果 , 用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实在是个愚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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