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合作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交流能否视为订立合同?( 二 )



【电影投资合作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交流能否视为订立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与纸质合同不同 , 其订立过程借助计算机网络 , 合同内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存储和传递 , 不能因合同未经签名、盖章而否认电子合同的效力 。 ”①这是法律规定订立电子合同或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内在含义 。 而在本文案例当中 , 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并非属于双方订立合同的一般流程 , 不符合交易双方的一般行为习惯 , 与双方之间前期往来的严谨行事方式亦形成了极大反差 , 前后行为逻辑难以自洽 。 乙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显然难以掩盖其存在的过失乃至主观上的非善意 。
①摘选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6167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