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在软件上联系一辆货车运送一批食品( 二 )


【浙江宁波,男子在软件上联系一辆货车运送一批食品】施先生托运的货物为食物 , 已经超出质保期 , 现已无法使用 , 鲁师傅应当赔偿施先生损失 , 15278.9元 , 施先生同意扣减运费405元 , 应赔偿14873.9元 。 两人对于核酸检测产生的第一天保管费均有过错 , 应该各自承担损失 , 酌定每人承担150元 。 而当天在得知需要核酸才能进入园区内 , 鲁师傅不第一时间去做核酸 , 而是违约索要保管费和运费 , 被拒后更是将货物卸至其他仓库 , 属于扩大损失 , 鲁先生自行承担 。 判决:鲁师傅十日内支付施先生损失14723.9元 。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 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注意 , 另有约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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