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名19岁的男子,从孙老板那里租了辆金色宝马M4轿车( 二 )



如果孙老板找不到车 , 由于小凌的行为违反了租车合同的约定 , 已经构成违约 , 同时他的行为也侵犯了孙老板的财产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 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 ,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孙老板完全有理由选择以小凌违约为由 , 或者选择以小凌侵犯了他对车辆的所有权为由 , 要求小凌承担还车及支付车辆占有期间的租金损失 。 同时 , 孙老板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小凌在还不了车的时候 , 赔偿车辆同等价值的钱款 。

对比几种解决途径 , 对孙老板来说 , 当然是如果能够认定小凌涉嫌刑事犯罪最好了 , 其次是找到车 , 最后才是找小凌要求赔偿 。 而对小凌来说 , 恐怕最好就是尽快把车拿回来还给孙老板 , 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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