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买了两斤水果切,感觉分量有些少,回去一称只有一斤三两多( 二 )



于是又马上投诉到了监管局 , 监管人员换了便衣赶到后直接将秤拿走 , 没有给老板做小动作的机会 , 这次1公斤的砝码上秤后显示为1.6公斤 , 足足多了0.6公斤 , 老板被要求停业 , 接受处理 。

老板使用的秤叫做六两秤 , 而他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定义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 , 其行为应当定义为欺诈消费者 , 要求老板退一赔三 , 或者退还多收的钱 , 再依照多收的价格三倍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2、《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其赔偿损失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外出购物发现缺斤少两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举报 , 才能让这些不诚信的商家得到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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