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 二 )


【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基本案情
2017年 , 沈阳某县有高血压症状的齐老太在药店内昏倒 , 药师孙某见状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急救 , 因为急救需要一定的强度才有效 , 齐老太又年逾七旬 , 骨质疏松 , 导致了并发症 , 造成12根肋骨骨折 , 事后产生医疗费用 。

孙某抢救及时 , 挽回了齐老太的生命 , 不料事后被齐家告上法庭 , 原告因老人骨折索赔10万元 , 医学专业人士指出整个救治过程中孙某的行为符合规范 , 且骨折属于心肺复苏的并发症 , 结合齐老太的身体状况 , 肋骨骨折非侵害导致 。 所以孙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诉求被全部驳回 。
小结
此类案件中救助方免责的依据来自《民法典》第184条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一规定排除了实施见义勇为事后反遭讹诈的可能性 , 能起到保护好心善意、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 , 与前文的补偿规定一起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司法保障 。
当然 , 不论补偿和免责 , 我们并不推崇盲目地见义勇为 , 在自身并不具备救助能力时应三思而后行 , 譬如不会游泳仍下水救人就过于冲动 。 简而言之 , 见义勇为可嘉 , 见义智为更佳 。
(《以案释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文中图片为网图 , 配合叙事;原创文章 , 谢绝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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