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校园霸凌手段令人发指,被害人精神失常,施暴人却正常上课?( 二 )


后面的表达则是自己的无奈与不解 , 其实作者也不理解 , 怎么把事情告诉给老师以后老师充耳不闻呢 , 犯错的是三个施暴的女学生与学校的监管不利 , 怎么变成了被霸凌的人去学校门口长跪不起 , 而不是这些犯错的人去长跪求饶恕呢?

作为一个父亲 , 女儿被如此欺负了 , 他没有第一时间保护她 , 父亲是自责的 。
作为一个妻子的丈夫 , 妻子被气得晕厥了过去 , 他也没有任何办法 。
作为一介草民 , 因为他要遵守法律 , 所以他无能为力 , 因为他还有这两个女人要照顾 , 不能选择决绝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 。
幸亏这个男人选择了曝光求助 , 如今大家都得知了这件事 , 随着事件的发酵与关注的人越来越多 , 必定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 正义自然不会缺席 , 虽然迟到的次数有点多 , 但终归能有一个解决的结果 , 邪不胜正是一定的 。

未满18岁可减轻处罚 , 但不是免除处罚现在随着事情的发酵 , 当地司法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而且确认了有这件事情 , 只是出于保护涉事未成年人的考虑没有公布其姓名 , 虽然我知道名字 , 但是我也遵守隐私权给与化名曝光:冯某茹、张某茹、李某颖 。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在犯罪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满18周岁的话 , 一般情况是需要承担部分的刑事责任的 , 达到了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 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 但是鉴于是未成年人所以说会处罚较轻 。
除了那三个霸凌的女学生 , 另外与视频通话的那一头是谁 , 这个人也是从犯 , 以她人被欺凌来取乐 , 不仅没有制止其施暴行为 , 更选择包庇施暴者 , 与同犯无异 。

涉事学校、班主任、霸凌学生的家长均有不可开脱的责任 , 在学校发生的事情而且是已经告知学校详情以后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就是失职纵容 , 霸凌学生的家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 如果说孩子不懂事 , 那么家长也不懂事吗 , 自己的孩子犯了罪 , 被侵害一方的家长讨要说法居然选择避而不见 , 想着逃避 。
那你们就逃避责任吧 , 现在事情闹大了 , 这三个施暴者以此种手段凌辱她人 , 是一定会有刑事责任的 , 而且已经是年满17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 较轻的处罚也要看犯罪的手法 , 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 。
现在该是这三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以及老师去求被害方了 , 身体伤害可以去做司法鉴定 , 精神伤害也同样可以去做鉴定 , 这些都是量刑的依据: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程度 。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 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 。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 , 作出相应判断 。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 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
三、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
(1)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 , 无论伤残等级如何 , 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 , 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
(2)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 , 也没有残疾的 , 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对此种情形 , 可以结合受伤害情况、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以及病历记载等综合决定 。 有时候 , 虽然受害人没有造成残疾 , 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 , 如几乎构成但没有构成残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 , 应当认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

作者结语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我个人其实更多想表达的是愤怒 , 我们之前总是谈同学之间的情谊 , 因为在大多数人的眼里学校时光基本都是难忘的美好回忆 , 可对校园霸凌这种事情我们真的还不够重视 。
这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 , 还是家庭教育的问题 , 以及普法不全面的问题 , 她们如果知道结果是什么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自然不敢做这种事情 , 这是普法的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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