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花11800元在某运动中心报了私教课,因为私教课都在独立房间进行( 二 )



1、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就本案而言 ,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运动中心事先拟定的 , 属于格式条款 , 而吴女士提出用女教练的要求 , 对方不仅答应而且也实际履行了 , 据此 , 双方的口头协议 , 可以视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 所以 , 双方的口头协议有效 。

二、运动中心中途换教练 , 这种行为合理吗?

选择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某位教练(或性别)的信赖 , 且私教课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情况制定运动方案 , 目的就是注重个人的体验和效果 , 更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 , 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

本来她在报私教课的时候 , 就一再强调只用女教练而非男教练 , 运动中心在履行承诺时也确实这样做了 , 但中途因女教练辞职导致无法继续上课 , 这种情形属于运动中心单方面违约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其实 , 运动中心完全可以针对现实情况 , 再给吴女士找一名合适的女教练或者全额退款 , 不应该钱进了口袋 , 就把顾客至上抛之脑后 。

事情发生后 , 有人觉得运动中心的做法不地道 , 有人觉得吴女士太矫情 , 但是我认为 , 做生意讲诚信更重要 , 您认为吴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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