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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凌晨 , 浙江台州 , 尹女士在KTV上班时 , 被几名男子要求喝下1箱半啤酒 , 尹女士拒绝后 , 又被对方拳打脚踢 , 导致受伤 。 尹女士报警后 , 居然还被要求赔偿对方摔坏眼镜的经济损失1000元 。
尹女士在KTV当服务员 , 其工作内容主要是给客人倒酒、点歌及打扫卫生等 。 事发当天凌晨0时30分左右 , 几名男性客人要求买单时 , 却故意刁难尹女士 , 要求其将剩下的1箱半啤酒全部喝完 。
尹女士不同意并表示自己要下班回家 。 可被拒绝后 , 其中一名男子立即就将手中的酒杯摔在地上 。 尹女士见势不妙 , 立即往门外跑去 。
其中一名男子见状 , 立即上前拦住尹女士的去路 , 并与其发生了争执 , 争执的过程中 , 尹女士将对方的眼镜甩到了地上 , 随后对方一拳就打在了尹女士的太阳穴上 。
尹女士在包厢内被打后 , 赶紧往门外跑去 , 可对方又一脚踹到了尹女士的身上 , 尹女士被踹后倒在了包厢的门口处 , 尹女士的手机也因此被摔坏了 。
尹女士称由于手机已被对方损害 , 因此其事后才报的警 。 可对方第二天却要求尹女士赔偿其眼镜被损坏的经济损失1000元 。
1、实在太嚣张了!试问谁敢、谁能一口气喝下1箱半的啤酒呢?可对方却因此无理要求被拒绝后 , 就动手打人 , 这绝对是目无法纪的表现 , 酒后所为绝对不是他们违法犯罪的理由 。
2、从表面上看 , 这几名男子的行为 , 是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 但实际上 , 殴打他人分为随意殴打他人和故意殴打他人 。
所谓故意殴打他人 , 就是因生活琐事或其他纠纷而引发的打人行为 , 这种行为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
随意殴打他人则不一样 ,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为达某种目的而侵害不特定的受害人 。
比如说 , 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后 , 张三殴打李四就是属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 如果张三无理要求李四做什么事 , 被拒绝后 , 因未能达到自己逞强斗恶的目的而实施的殴打行为 , 则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
由于随意殴打他人所侵害更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 因此法律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 寻衅滋事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台州,KTV女服务员因拒绝喝下1箱半啤酒被客人殴打】3、值得注意的是 , 对方寻衅滋事的过程中 , 还摔了酒杯及尹女士的手机 。 一部手机的价值会不会价值2000元以上的 , 这需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寻衅滋事造成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以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 且情节恶劣的 , 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也就是说 , 如果警方最终确认对方的行为具有上述情节 , 那么对方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 , 而是刑事处罚 。
4、《民法典》明确规定 , 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而实施犯罪行为 , 造成自己人身及财产损害的 , 自行承担责任 。
换而言之 , 只要警方认定男子当时是在实施侵害行为 , 那么其眼镜的经济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责任 , 不能向尹女士索赔 。 但尹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手机损坏、入医治疗、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
以上所述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 , 谁也不能例外 , 这也是违法犯罪的代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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