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穷人娶不上老婆,怎样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二 )


因此 , “典妻婚”也有聘礼、迎娶等传统婚礼环节 , 只不过这些环节会简化很多 。
婚礼结束后 , 被“典”来的妻子就要在新的婆家生活了 。
前面已经说到 , “典妻”是有期限的 , 一般来说是以年为单位来签订契约 , 有一两年期限的 , 也有三五年期限的 。
因此 , 对于临时“丈夫”而言 , 必须得抓紧时间同房 , 好让“典妻”尽快怀上孩子 。
在这个过程中 , 女性往往是备受折磨的 , 她们不仅要忍受自己认为的“不洁”的耻辱 , 还要配合临时丈夫密集的生理需求 。
此时的她们已经完全沦为了工具 , 但她们却只能默默忍受 , 因为这是自己的合法丈夫的要求 。

更加可悲的是 , 这些“典妻”在晚上备受折磨后 , 白天仍然要为家里劳作 , 从而让自己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
虽然这已经严重伤害了女性的尊严 , 但相比于尊严 , 更加泯灭人性的 , 却是母子亲情的割裂 。
因为在整个“典妻婚”期间 , 女性不管过得如何 , 都不能回到原来的家 , 即便是她原来的家有了孩子也不能回去探望 。
同样地 , 在“典妻婚”结束后 , “典妻”又在媒人的安排下 , 回到原来的家庭 , 回归家庭后也不能再踏足“典妻婚”期间的家庭 。
俗话说 , 手心手背都是肉 , 对于女人来说只要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 , 那都是自己的亲骨肉 。
然而 , 在这样畸形的婚姻下 , 成为“典妻”的女性 , 几乎半辈子都要承受母子分离的痛苦 。

更加令人无语的是 , 这些女性由于侍奉过不同的男人 , 回归家庭后的身份也变得很低下 。
在外而言 , 一些街坊邻居得知她们曾经被“卖”出去过 , 总会认为她们是不详的女人 , 因此并不愿过多与她们打交道 。
在家而言 , 虽然她们是听从丈夫的安排被迫“嫁”于他人 , 然而丈夫并不记她们的功劳 , 反而对其多有嫌弃 。
在外人和丈夫、公婆的歧视对待中 , 孩子也逐渐对自己突然回来的亲生母亲产生抵触情绪 。
因此 , 在这整个“典妻婚”过程中 , 唯一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是女性 , 唯一受伤害的也是女性 。
官府如何对待“典妻”行为那么 , 有朋友不禁会问了 , 纵然清朝事情女性地位低下 , 但这种有伤风俗伦理的事情 , 难道官府不会管治吗?

事实上 , 对于当时的各地官府而言 , 这也是令其头大的一件事 。
在清朝 , 各地对于婚嫁也是有相关法规的 , 民间私下形成的带有交易色彩的“典妻婚” , 显然是违背了官方法规 。
此外 , 因为这一畸形婚姻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 无论是对于对于出典人、承典人、被典的女性 , 还是基于这种畸形关系出生的孩子 , 都是一种损害 。
因此为了遏制这种现象 ,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曾这样规定:
凡是以收受钱财为目的 , 将自己的妻妾典给他人的 , 出典人也就是女子的丈夫 , 给予杖责八十的处罚 。
明知是典婚还娶他人妻子的承典人 , 与出典人同罪论处 , 并责令其离婚 , 女子回归原来的家庭 。

因为这一交易产生的钱财充入官府 ,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娶了典妻 , 则不予处罚 , 并且帮其追还财礼 , 但仍要判处离婚 。
综上可见 , 官府对于“典妻婚”的处罚力度还是很大的 。
但遗憾的是 , 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 , 穷人还是会不惜为此铤而走险 。
正所谓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虽然朝廷如此明令禁止 , 但也仅仅起到了明面上遏制“典妻婚”现象的作用 。
在清朝末期实际的社会生活中 , 各种暗度陈仓的“典妻”行为仍然十分常见 , 只不过相比于之前更加隐蔽了 。
因此 , “典妻”的交易行为在清朝一直盛行 , 直到后来的民国时期 , 也没有停止 。 但这样一种扭曲的婚姻方式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极其有害的 。

首先 , “典妻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 造成人们的伦理意识逐渐消退 , 也会由此衍生出更多有悖伦理的行为 。
其次 , 这样的交易方式 , 本质上是一种贩卖人口的行为 , 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妻子与丈夫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难免会产生种种矛盾 。
当这些矛盾难以通过明面上的法律进行调解时 , 就会演变成民间纠纷 , 甚至会出现命案 。
最后 , 也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点 , 便是被作为“典妻”的女性 , 她们在整个事件中所受的创伤 , 将一辈子无法愈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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