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如何分割股权?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如何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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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如何分割股权?


【原告诉称】:
××××年××月××日 ,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 2017年起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 , 未共同生活 , 并产生离婚纠纷 , 在此期间 , 被告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2021年9月 , 双方的离婚诉讼已经判决生效 , 原告发现被告故意隐藏、瞒报了银行账户及存款 , 导致无法分割 , 对于被告所持有的广州金相检测仪器有限公司20%股权未进行分割 。 原告有权依法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 且有权要求多分 , 按照原告占70% , 被告占30%的比例予以分割 。
原告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银行存款20万元给原告;2.判令将被告所持有的广州金相检测仪器有限公司20%股权分割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诉讼过程中 , 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未分割的存款财产655830元给原告 , 并明确分割被告的账户为:(1)中国银行尾号0256的银行账户;(2)民生银行尾号6291的账户;(3)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573的账户;(4)中国工商银行尾号0378的账户;(5)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819的账户 。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 , 广州蔚仪金相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是大女儿方某2作为法人 , 此公司未实际经营 , 未实际出资 , 也没有任何资产 , 女儿方某2和方某3各占30%股权 , 王某占40%股权 。 因为从未实际经营 , 更无资产 , 原告离婚诉讼中也未提及分割 。 无须对一个空壳公司进行分割 。
被告2020年9月15日前并无转移婚内财产的动机 。 原、被告离婚纠纷于2020年9月15日一审立案 , 即2020年9月15日之前 , 被告并无任何理由转移婚内财产 , 即便按照原告证据清单陈述 , 双方2017年起分居 , 2019年1月才产生财产纠纷 , 因此被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最早只应于2019年1月发生 , 而非将被告的全部提现记录均视作转移婚内财产 。
被告除2020年l月以后用于公司经营的提现记录外 , 其他时间的提现记录极其平均 , 因此2020年1月以前的提现记录不应视为被告转移婚内财产 。 同时 , 相关银行账户在双方确认离婚前 , 被告均有权处分 , 被告除2020年1月以后有部分提取现金用于公司及日常开销外 , 相关提现金额极其平均 , 不应视为被告转移财产 。
被告有大量的供应商需要现金付款 , 其中包括日常供应商、公司2020年的装修工人工资以及每年年会的现金发放年终奖活动等 , 因此2020年1月起被告产生大量的现金提现记录 , 相关支付均有现金收据确认及合同确认 。
原、被告婚内共同经营有广州蔚仪金相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深圳蔚仪金相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 , 两公司有大量的日常供应商需要使用现金付款 , 并且两公司过往的春节年会活动均使用现金发放年终奖 , 因此被告2019年1月起每年都会提取部分现金用于举办年终活动 。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如何分割股权?】被告案涉银行卡2019年1月期初余额均较低 , 显然两张银行卡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所用 , 被告并无主动转移资产的理由 。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 , 被告主要银行提现记录的去向为:2020年1月29日 , 添亿15600元;2020年1月20日 , 圆意38000元;2020年1月20日 , 联兴17330元;2020年1月25日 , 联兴22849元;2020年1月28日 , 桦润18525元;2020年1月 , 现金方式合计支付112304元 。 2021年1月27日 , 腾博13000元;2021年1月6日 , 腾搏16050元;2021年1月24日 , 圆意47000元;2021年1月18日 , 桦润17580元;2021年1月15日 , 境众25621元;2021年1月5日 , 境众20541元;2021年1月16日 , 圳星20500元;2021年1月23日 , 圳星16000元;2021年1月 , 现金方式支付合计176292元 。 2021年8月18日 , 邱某37640元;2021年8月16日 , 涂某46604元;2021年8月18日 , 郑某12600元;2021年8月18日 , 金某23000元;2021年8月14日 , 时下27000元;2021年8月10日 , 桦润16170元;2021年8月26日 , 圳星8500元;2021年8月 , 现金方式支付合计171514元 。 被告既无理由 , 也没有对婚内财产进行转移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起诉离婚 , 并主张分割财产 ,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某5号民事判决 , 判决:一、准予原告方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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