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让同事载她一程,路上摔伤,女子索赔23万,看法院怎么判( 二 )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这点王女士符合条件 。
本人不是主要责任 , 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无责 , 或者负次要责任 , 或者负同等责任 , 都属于工伤范畴 。
【二】王女士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摔伤 ,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王女士摔伤 , 是陆先生驾驶电动车判断失误 , 操作不当引起的 , 这种情况 , 陆先生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
作为成年人的王女士 , 主动提出搭乘陆先生的电动车时 , 应当意识到乘坐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
王女士为图方便 , 为图尽早赶回家中 , 明知乘坐电动车会有危害 , 仍然提出让陆先生载她一程 , 结果摔伤 , 她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
但是 , 王女士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没有付钱 , 是无偿搭乘;陆先生是好意让王女士搭乘 。
这种情况 ,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于是 ,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和陆先生各担责50% 。
【三】王女士认定为工伤情况下 , 还可以向陆先生索赔吗?
王女士担责50% , 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 可以报取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
王女士报工伤后 , 还可以向陆先生索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交集叠合 , 伤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 又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 。
也就是说王女士这种情况 ,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
不过 , 类似住院费、误工费这类费用 , 不能重复给付 。
【四】法院判陆先生向王女士赔偿多少钱?
不能说王女士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 , 也不能说陆先生好意搭乘出了事故就不负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王先生应该向王女士进行赔偿 。
王女士起诉陆先生赔偿23万元 , 根据法律规定 , 去除工伤赔付不能重复赔付部分 , 王女士合理损失在16万余元 。
法院判定:陆先生承担50%的责任 , 赔偿王女士8万元 。
判决结果公布后 , 引起网友热议 。

【三】
8万元 , 对陆先生来说可不是小数目 , 他是一名普工 , 月工资也就4000多元 , 不吃不喝 , 也要干两年 。
陆先生老婆气得挖苦他:你是看她长得漂亮才让她搭乘 , 心怀不轨 , 活该!
陆先生真是窦娥吃黄连 , 苦冤苦冤的 , 心想:就是长得不漂亮的丑女人 , 他也会让人搭乘呀 , 就是个大老爷们 , 他也会让人搭乘呀 。
【女子下班让同事载她一程,路上摔伤,女子索赔23万,看法院怎么判】有苦难言 , 陆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
可热心网友普遍为陆先生抱不平 。
有人说:好意让你同乘 , 陆先生是善良 , 是热心 , 是互助 , 是建立良好社会环境的善举;出了事让陆先生承担 , 是农夫与蛇的故事重演 。 当时要是不同意同乘 , 也许陆先生根本就出不了事 。
有人说:这件事的副作用不容小觑 , 谁还敢在别人需要的时候施以援手?如果大家都小心翼翼 , 独善其身 , 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何存续!
有人说:我免费载你不要任何好处 , 你反到恩将仇报 , 你怎么不起诉天空下雨积水呢?你怎么不起诉路面低洼不平呢?
要我说:王女士提出搭乘请术时 , 陆先生就应该考虑客观条件和自己驾驶能力 , 能不能安全地搭载王女士?
都是同事 , 抹不开情面 , 怕王女士尴尬等等 , 都不是勉强答应的理由 。
王女士这样做也不值 , 即使她赢了官司 , 也输了人心 。
相信将来不会有人愿意跟她朋友 , 也不会有人愿意帮她办事 。
若干年后 , 她感到很孤独时 , 想和人往来时 , 既使花钱也不可能如愿 。
人在江湖混 , 欠帐总是要还的 , 用钱还 , 成本是最低的!
最后 , 用首打油诗作为文章的结尾:好心好意办坏事 , 冤枉赔钱特不值 , 主动要求搭乘者 , 受伤诉赔太无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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