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两7旬老人杀人沉船案”发回重审 被告家属曾悬赏50万元追凶 !( 二 )


一审判决书中警方的破案经过显示 , 2017年11月16日凌晨 , 警方对苏纪峰和苏晓峰进行传唤 。 17日10时许 , 二人先后供述了杀害苏某 , 并将其尸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 , 将苏某的小船沉入沂河的犯罪行为 , 11月17日18时、20时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县看守所羁押 , 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 。
同年 , 12月22日 , 两人被逮捕 。 后来 , 苏纪峰委托曾被羁押又被释放的同一看守所人员给他的儿子苏明双的传话 , 他和苏晓峰并未杀人 , 从此苏明双开始为父奔走 , 寻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
苏明双表示 , 他的父亲是一名退休职工 , 每月都有五千多元的退休金 , 苏晓峰也有收入 , 并非以捕鱼为业 , 捕鱼只是消遣 , 他们不可能在捕到一些鱼后还去偷鱼 , 案件多处信息存疑 。
一审认定二人为杀人沉尸凶手
2018年12月21日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纪峰、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 。
检察院指控的案件情况为 , 案发当日下午 , 苏纪峰、苏晓峰在沂河内下网捕鱼 , 19时许收网但捕鱼数量少 。 两个人又到邻村村民苏某网箱内捞鱼 , 被苏某发现后遭到苏某的辱骂 。 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某 , 苏晓峰同意并将划船到苏某的船旁 , 苏纪峰趁苏某不备 , 持木棍击打苏某头枕部 , 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 两个人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某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 , 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
一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 , 致一人死亡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2019年8月 , 苏纪峰、苏晓峰因犯故意杀人罪 , 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 二人共同赔偿苏某家属34652.5元 。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 , 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他们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矛盾重重、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 难以排除他人作案 , 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分别提出上诉 。 2021年8月26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8月31日中午 , 法院宣布休庭 ,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二审开庭期间 , 苏纪峰、苏晓峰的家人在网上公开发布悬赏50万元征集案件真凶的公告 , “如果提供的线索情况属实 , 抓获了真正的凶手 , 我们家属将集两家族之力 , 给予现金50万元人民币重奖 。 ”苏明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 悬赏公告发出后 , 截至目前尚无线索 。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苏明双处了解到 , 2022年10月24日 ,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 , 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 , 证据不足” , 发回重审 。

↑二审发回临沂中院重审
一审辩论焦点
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打印件是否矛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 , 一审和二审期间 , 两名被告人的共计七名辩护律师都进行无罪辩护 , 并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 指出两名被告人没有杀人 , 其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 全案证据均存在严重问题 , 甚至还存在控方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的现象 。
一审期间 , 辩护人提出相关位置不一致的两项意见 , 即两名被告人供述沉苏某小铁船的位置、苏纪峰关于将苏某小铁船上两块划水的竹片都扔掉的供述 , 都与警方现场勘查记录记载不一致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一审法院认为苏纪峰、苏晓峰商量并实施杀人及上沂河西岸找空心砖准备沉尸后 , 向沂河东岸行船沉尸、沉船的整个过程供述相互印证 , 虽二被告人所供述沉船地点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地点不一致 , 但二被告人所供述的地点系各自凭个人感知所做估计性供述 , 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 , 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 扔竹片的供述也与公安的勘查笔录无矛盾 , 法院未支持这两项辩护意见 。
辩护人提出的另外一项意见为 , 苏某死亡时间在当晚9点 , 而当晚9点二被告已返回家中 。 一审法院指出 , 根据监控和证人的证言 , 两名被告人骑自行车一前一后回家的时间是当晚9点55分 , 应以监控录像时间为认定证据 。
关于辩护人指出袭击被害人作案工具未找到的辩护意见 。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 , 由于案发地点的特殊 , 该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
据媒体此前报道 , 一审开庭时 , 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讯问录音录像 , 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 , 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 庭审时 , 律师质疑 , 既然停电 , 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录像 , 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的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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