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涉嫌诈骗合同获法院支持 男子投资70万打了水漂( 二 )



沈成朴2020年12月将朱先生告上法庭 , 要求支付转让尾款17.8万元及利息 , 获得太仓市法院支持 。 朱先生随后上诉未能摆脱败诉的结果 。 进入执行程序后 , 朱先生花69.8万买来的生产设备 , 最后被法院以18万余元的价格拍卖 。

朱先生说 , 法院一拍以19.7万的价格成交 , 然而受拍人现场看过设备后 , 宁愿放弃2万定金也不愿接手 , 进一步证实设备老旧 , 不值这个价 。 朱先生强调 , 沈成朴在搬离工厂时明确表示不用再支付尾款 , 在执行法官查封设备时也当面说不欠他钱 , 还说一年利润10万左右 。
作为公权力人员 , 应当能够证实当时情况 。
朱先生委托评估机构对五金厂设备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这批生产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14.6万元 。 二手机厂商出价12万 , 与其他行内人员估算吻合 。


朱先生说 , 自己对机器不了解 , 考察时沈成朴和工人都说了谎 , 沈成朴谎称可以生产不锈钢产品 , 孙圣堂则谎称2年回本 。 而沈成朴又说30万可以卖 , 收到31万后 , 表示再要点钱 , 收到51万后表示不再要钱 , 并保证如实披露 , 再要挟 , 进而孙圣堂作伪证 , 环环相扣 。 朱先生表示实际产能并没有下降 , 沈成朴之前提供的电子发货单是虚假的 , 他不仅隐瞒外财成本 , 还做假账虚报16年收入十几万及17年产能十几万 。 朱先生认为 , 沈成朴隐瞒收入及成本的实际情况 , 构成欺诈 , 双方合同显失公平 。

“我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沈成朴厂名在该厂房长期经营 , 而实际却以69.8万元购买了有严重质量缺陷和报废的机器 , 沈成朴利用我不懂行情的情况签订了合同 , 转让价格显然超出合理范畴 。 更离谱的是 , 这些机器设备最后以18万元拍卖 , 只够支付转让尾款 , 也就是说 , 我花了69.8万元 , 最后连块废铁都没捞着 , 竹篮打水一场空 。 ”2022年5月 , 朱先生就尾款案件向苏州中院及苏州检察院申请再审及申诉 , 经过半年追踪沟通 , 最后苏州中院既没有立案也没有驳回 。 苏州检察院则以再审为必经手续无法受理 。
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 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 , 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 , 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 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 民法典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朱先生认为 , 沈成朴隐瞒生产成本并虚报产能和利润与自己签订转让合同 , 具有明显恶意 , 构成欺诈 , 其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院拒绝他提出的司法鉴定要求 , 仅凭沈成朴和工人片面之词就认定他对机器报废充分了解是错误的 , 世人都知道新旧 , 但外行被内行骗不足为奇 。
在提交了沈成朴说明机器折旧微乎其微 , 可以忽略不谈的证据后 , 仍维持判决 , 有失公正 。 他不明白 , 法院为何对提交的关于沈成朴伪造电子对账单的证据不予采纳 。 本案中 , 沈成朴先是通过夸大事实或隐瞒部分真相的方式 , 欺骗朱先生签订合同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又以放弃尾款后续胁迫手段强制对方履行 , 以实现其经济目的 , 且串通孙圣堂一审做伪证 , 不能以简单民事纠纷定性 。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 , 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易等经济活动愈加频繁 , 当事人因合同的签署、履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 其中涉刑案件也随之增多 。 在合同欺诈行为当中 , 行为人根本目的是促使合同签订和在履行的过程中使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 应将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 , 对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 , 构成合同欺诈的 , 应予以撤销 。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 , 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 才能以法治国 , 以理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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