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儿给我转账三万,女婿愤怒地把我告上法庭,我却笑了( 二 )


上个月女儿又给我打了一万 , 这次没有备注了 , 可没想到前两天我女婿找上门说要我退他3万块 , 说他没钱还贷款了 , 说我女儿没权力给我转3万 , 说这个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 必须经过他同意 。
我当时惊呆了 , 虽然我觉得女儿不给我这3万我也不觉得有什么 , 可是当女婿上门来要我退3万块的时候 , 我气就不打一处来了 , 我给我女儿付出的远远不止这些 , 又何止3万呢?我供她吃供她住供她用 , 她给我一点生活费怎么了?要真算起账来 , 结婚这两年以来 , 我女儿花我的钱 , 恐怕5万都不止!
而秦颂这人 , 什么道理都讲不通 , 见我不退3万块钱 , 给我寄来了法院传票 , 我看到法院传票 , 突然笑了 , 3万块看清楚一个人也好 , 我高兴的是好在我女儿和他没有孩子 , 两人感情也不深 , 说离婚也就能离得了 , 就这样的男人 , 要我女儿和他过一辈子 , 我如今第一个不答应 。
自从结婚后 , 逢年过节从没给过我电话 , 两年了 , 来我家加起来不超过10次 , 而我女儿有这个丈夫没这个丈夫有什么区别呢?每次他打电话给我女儿就是问我女儿要钱 , 我可从没见过他给过我女儿什么 , 反而是我女儿一直在妥协一直在委屈自己 , 就这样的男人 , 谁爱过谁过去 , 反正我女儿不可能和他过了 。

案例分析
杨阿姨到底要不要退还这3万?
法院表示 , 无论李敏敏是向娘家支付伙食费 , 还是赡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 秦颂要求杨阿姨予以返还 , 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此外 , 关于秦颂提出的“李敏敏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 , 对于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 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 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 , 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 , 保健、医疗以及老人赡养、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
本案中 ,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李敏敏长期生活在杨阿姨家 , 客观上会因日常生活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 , 李敏敏对杨阿姨转账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 涉案款项的2万元已注明系“生活费” , 剩余的1万元虽未注明用途 , 但是金额不大 , 没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
关于秦颂认为李敏敏单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 , 根据法律规定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第三人对涉案款项的处理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 , 不能认定为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 , 故该院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 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 该院不予支持 。
秦颂自然是不服一审判决 , 继续上诉 , 不过二审驳回了秦颂的请求 , 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
李敏敏通过此事 , 她向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请求离婚 ,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
也难怪杨阿姨面对女婿的告上法庭不是害怕而是开心了 , 早点看清秦颂这个人 , 对于李敏敏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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