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湘潭市、县(区)两级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二 )


五、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李某于2022年5月23日18时许 , 在湘江湘潭段雨湖区涟水河姜畲镇易建河村姜畲新桥下水域 ,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 捕获鳙鱼2尾(共重2.3公斤) 。 其捕捞时间、捕捞水域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全省各地禁渔通告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湘农发〔2021〕27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涟水雨湖段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潭雨政发〔2020〕7号)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水域 , 其捕捞的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方法 , 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之规定 , 鉴于当事人已购买鱼苗投放至湘江 , 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情节 , 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六、黄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2年2月26日10时许 , 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过程中 , 发现当事人黄某在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易俗河老街对面机埠处)涓水水域 , 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 , 现场有可视锚鱼设备1套 , 无渔获物 。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的规定 , 鉴于黄某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 具有坦白、认罚等情节 , 湘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可视锚鱼”设备1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湘潭市涉农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动物卫生监督:0731 5557 1968
假冒伪劣农资:0731 5585 5090
非法捕捞:110、18907325110
注:办公电话为工作日工作时间、禁捕举报电话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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