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贼命丧鱼塘,渔场主人被告上法庭!家属:必须赔偿50万!( 二 )


他们只因为几条鱼 , 就搭上了一条性命 , 何其可悲!
案发后 , 吴大爷和另外两名男子都被刑事拘留 , 黎某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 , 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黎某亮的所有损失 。
一审认为 , 吴大爷看到黎某亮落水后不仅不去救援 , 反而用石子击打落水者 , 当两个人同时掉入鱼塘后 , 他也没有对黎某亮施以援手而是自行爬上了岸 。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吴大爷诉说案情
因吴大爷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 , 但情节较轻 ,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 赔偿黎某亮的家属4万元 。
而黎某益在营救的过程中 , 将吴大爷和黎某亮一起推进鱼塘 , 导致其命丧鱼塘 ,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后 , 三方当事人都不服 , 遂提起了上诉 。
黎某亮的家属认为 , 尽管其偷鱼的行为有错在先 , 但是也罪不该死 , 他们同时认为 , 对吴大爷和黎某益的判罚太轻 , 赔偿的额度太少 , 于是他们先行提起了上诉 。
案件到达二审后 , 吴大爷表示 , 他家的鱼塘经常有人过来偷鱼 , 所以他经常要半夜起床查看 , 自己抓小偷也是理所应当的行为 。
再者说 , 黎某亮掉进鱼塘也不是他推进去的 , 后来两个人一起落入水中 , 不能对他及时伸出援手 , 主要是因为他的年龄大 , 体力不支 , 自己都顾不了自己的命 , 哪有力气去救别人 , 所以他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

央视法治天下讲述案情
二审经过详细调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 审理后认为:
1、鱼塘里的鱼是吴大爷的合法财产 , 他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 有权制止和追赶偷鱼的不法犯罪分子 。
2、吴大爷的主要目的 , 是为了保护他的私有财产不被侵害的同时想抓住偷鱼贼 , 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行为 , 但程度却显著轻微 , 没有给黎某亮造成任何伤害 。
3、黎某亮第一次落水爬上岸后 , 在吴大爷与其理论时 , 由返回救援的黎某益将二人同时推入水中 , 在此过程中 , 吴大爷并不存在过错 。
4、两人同时落水后 , 吴大爷完全是为了自救才推开在水中的黎某亮 , 自救上岸后又能在第一时间积极拨打报警电话 , 并对其进行救助 , 他的行为没有涉嫌犯罪 。
5、考虑到吴大爷已经年近七旬 , 属于体力不支的老年人 , 因此他为了自救推开对方的行为 , 完全属于正常反应 , 此举与黎某亮溺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

分析案情
然而 , 二审对黎某益的行为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 他们认为:
1、黎某益把吴大爷和黎某亮推入鱼塘后 , 完全有能力也有时间对他们进行救助 , 可是他却视而不见 , 逃离现场 。 最终导致黎某亮命丧鱼塘 , 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2、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偷鱼 , 他们的盗窃行为暴露后不仅抗拒抓捕 , 还使用暴力行为进行反抗 , 并且把吴大爷推落至水中 , 此举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 黎某益的行为 , 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3、在本案中 , 罪犯嫌疑人黎某益同时触犯了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刑法罪名 , 根据规定 , 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 即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 。

黎某益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 , 二审判决如下:黎某益犯有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吴大爷在整个案件中 , 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 无需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 , 当庭释放!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后 , 吴大爷面对判决结果喜极而泣!

吴大爷被判无罪
然而 , 黎某益看到这个结果后 , 却没有了往日的嚣张气焰 , 黎某亮的家属更是垂头丧气低头不语 , 不仅输了官司还要承担诉讼费 。

讲述判决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 , 也提醒有这种想法的人 , 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 完全不是那种“谁死谁有理、谁闹倾向谁”的年代了 ,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偷鱼贼命丧鱼塘,渔场主人被告上法庭!家属:必须赔偿50万!】笔者认为 , 这样的结果才是民心所向 , 这样的结果才是该有的担当 , 请问您是否支持?支持请您点赞转发扩散!让更多人看到!不支持请说出您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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