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和房东因押金问题发生肢体冲突 租客受伤房东赔偿


租客和房东因押金问题发生肢体冲突 租客受伤房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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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月上半月 , 疫情管控还没有放开的时候 , 我做了几天公益律师 , 发现除了劳动纠纷 , 今年的商铺租赁纠纷 , 关于押金退还的问题咨询也非常多 。 大多都是租客不满房东不退押金的咨询 , 其实不止是商铺 , 住房租赁的纠纷也非常多 。 前几年部分地区 , 不退押金几乎成为一种行业规则 , 即使某些租客按照合同退还 , 个别房东也能找到一些理由克扣拖延或者直接不退 , 使得两个群体的矛盾逐渐加大 。 但是 , 不代表所有的房东都是这样 , 记得疫情这几年 , 一些房东看租客困难主动免租 , 或者延期收租 , 这是房东的权利不是义务 。 还是那句话 , 人和人的差别是人本身 , 不是行业 , 更不是职业 。 本来是经济纠纷 , 若一时心急发生肢体冲突 , 是完全不值当的 , 今天分享这个案例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一、案情经过(张三1988年生 , 李四1963年生)
1、张三说 , 自己于2021年10月10日租赁李四的门面 , 为期三年 。 由于经营不善准备关门 , 于2022年10月9日与李四协商退租及退还押金 , 双方发生口角 , 李四将张三背部撞伤 , 随后自己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 医生诊断为腰部损伤 , 避免剧烈运动 , 建议休息一周 。 张三治疗产生医疗费601元、护理费420元、误工费1330元、交通费60元 , 共计2411元 。
2、李四表示 , 是张三违约在先 , 张三的房屋水电没有结清 。 张三不租后来找李四交还钥匙 , 在李四第一次关卷帘门时 , 张三要求不能关门 , 并要求退还押金再关门 。 李四告知张三已违约 , 张三就开始吵闹 。 第二次关卷帘门时 , 张三上前阻止关门 , 卷帘门并未关好也未砸到张三 , 但张三顺势倒在地上并报警 。 张三提交的病情证明是他的历史病 , 撞伤应该住院治疗 。 李四未打倒张三 , 张三未受伤 。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 2021年10月10日 , 张三租赁李四的门面 。 后张三经营不善于2022年10月9日与李四协商退租及退还押金事宜 , 李四认为张三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押金 , 后李四在关卷帘门时张三上前阻止关门 , 李四直接将卷帘门拉下来砸到张三的肩膀上导致张三腰部扭伤 , 于是张三朋友报警 ,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了情况并出具案(事)接报回执 , 该回执载明:2022年10月9日17时08分 , 在XX号对红绿灯房东与租客之间发生纠纷 。 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 经了解 , 双方因租赁押金问题发生纠纷 , 而租门市人员为张三 , 房东为李四 , 之后又在关门时将张三的背部撞伤 。
受伤后 , 张三前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急诊外科进行治疗 , 产生门诊医疗费601.97元 , 急诊诊断为腰部损伤 , 处理意见为:根据病情及外伤史完善相关影像学检查 , 给予消肿止痛对症治疗 , 避免剧烈运动、建议休息壹周 , 观察病情变化 , 出现患处肿痛加重等及时复诊 , 必要时复查及行患处MRI检查 , 据病情行相应处理 , 门诊随访 。
另查明 , 2022年7月6日 , 张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 提交收入证明一份 , 拟证明其从事墩子主厨工作 , 月工资为6000元 。
本院认为 ,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 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押金退还问题发生纠纷 , 因双方协商不成李四在关卷帘门时张三上前阻止 , 李四直接将卷帘门拉下来砸到张三的肩膀上导致张三腰部受伤存在过错 。 李四辩称其未砸伤张三 , 张三也未受伤 , 但李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 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 张三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 本院依法认定由张三承担本次损害20%赔偿责任 , 李四承担本次损害80%赔偿责任 。
本次损害对张三造成的各项损失 , 本院确认如下:
1、医疗费 , 门诊费601.97元 , 张三提供了门诊发票 , 且张三主张601元 , 本院予以确认 。
2、护理费 , 张三主张60元/天×27天=420元 。 结合张三伤情及门诊处理意见 , 本院认为 , 张三的受伤情况未达到需要护理的程度 , 故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
3、误工费 , 张三主张190元/天×7天=1330元 , 本院认为 , 张三提供的门诊处理意见载明建议休息壹周 , 故本院依法支持误工期限为7天 。 另 , 张三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 且张三自愿降低收入标准即5700元/月 , 故本院依法支持误工费为5700元/月÷31天×7天=12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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