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一般情况下 , 徐女士需要支付费用 , 可是在客人坐到备桌时 , 店员却把桌上的菜撤走 , 并且没有给桌上的客人解释 。 导致这一桌菜没有人吃 。 这属于店家方的过错 。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过错责任 , 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 , 只要当事人有过错 ,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 , 由该方自己承担 。
由于在此事当中 , 客人已经上桌 , 店员却把菜撤走 , 导致客人离席 , 这属于酒店方的过错 , 因此徐女士不需支付这一桌费用 。 如此之外发生这样的事情 , 该店应当向徐女士的亲戚道歉 。
大家认为该店需要向徐女士亲戚道歉吗?是否应该收取备桌菜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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