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能否要求补偿?( 二 )


2、受益人可以补偿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出于善意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那么当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时受到伤害 , 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和无因管理原则 , 在事件当中的受益人要适当地向见义勇为者提供补偿 。

3、向国家申请补偿 。
若出现了无法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受益人时 , 当行为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保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 但却造成个人利益受损的 ,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 , 可以向其进行补偿 。
而在本案中 , 范某为制止犯罪行为 , 保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他人生命安全 , 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 , 但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伤 , 使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 是有权要求直接侵权人和受益人赔偿损失的 。
而其中 , 黄某、杨某等人作为本次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 均系直接侵权人 ,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而未直接参与到打架斗殴行为的党某、冯某等人 , 对此事也负有一定的过错 , 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经法院审理后 , 依法要求黄某等人向范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6万余元 。
【以案普法: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能否要求补偿?】(《以案普法:见义勇为受到伤害 , 能否要求补偿?》中 , 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 , 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 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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