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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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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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在《唐律疏议·户婚》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 在古代 , 若夫妻间无法和睦相处 , 彼此也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意愿时 , 夫妻双方都可以自愿地提出协议离婚的要求 , 而这一点不受家庭的制约 , “和离”制度也受到当时法律的认可 。
若无法继续在一起 , 那么不如和和气气地分开 , 而到了如今 , 在恋爱中的男女若是在交往的过程中发现彼此并不合适 , 其中一部分便认为与其继续将就 , 不如好聚好散 , 选择和平分手 , 但在这时 , “分手费”却让好聚好散变得困难重重 , 甚至还有人因此获罪 。 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 , 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案例回顾】
2017年 , 杨某在一场朋友组织的聚会当中认识了王某 , 在交谈的过程中 , 二人发现彼此有着很多的共同话题 , 在交流时便互生好感 , 成为了一对情侣 。 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 , 杨某便经常要求王某向其提供财物上的支持 , 收取节日红包等 , 但一次次的索要也让王某对她产生了厌烦 , 并且在随后的交往中 , 二人也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 。
2019年 , 二人在一次争吵过后决定和平分手 , 而在协商分手期间 , 王某答应杨某的分手补偿要求 , 在4月到10月期间 , 先后三次累计向其转账支付31.5万元的“分手费” 。 但拿到这笔钱后 , 杨某依旧不肯放过前男友 , 并希望从王某手中获得更多的钱财 。
于是 , 从2020年4月开始 , 杨某便经常到王某的办公地点、生活住所等地与其发生吵闹 , 影响王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 随后 , 杨某便以此为由 , 要求王某每个月向其支付5万元的生活费 , 不堪其扰的王某为了息事宁人便答应了此事 。 随后王某便先后在4月19日和5月15日 , 累计向其转账10万元 。

但拿到这笔钱后 , 杨某却想要得到更多 , 于是在随后的生活中她便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多种方式侵扰王某的正常生活 , 要求其支付3000万元的高额“分手费” , 遭到拒绝后 , 杨某便不断地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 企图得到这笔钱财 。 2021年 , 无法忍受前女友的纠缠和骚扰 , 王某便向警方报案 , 不久后杨某便被抓获归案 。
经过法院审理后 ,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 , 迫使受害人放弃对其个人财物的占有 , 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 最终 ,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3万元 。
【以案说法】
两个人因感情矛盾选择分手 , 这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 , 那么为什么杨某最终却因索要“分手费”获罪 , 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l “分手费”的定义
“分手费”并非是一种法律观念 , 而是行为人在恋情结束时 , 在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明确 , 自愿对各自所属财产进行分配、处置的一种民事行为 , 在性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 。 所以 , 只要“分手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 那么当双方因“分手费”而产生纠纷时 , 应当协商解决 , 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但有以下情况的一般予以支持 。
其一 , 在恋爱期间 , 其中一方因情感关系致使自身遭受损害 , 如在恋爱期间造成身体损伤或者罹患某种疾病时 , 受损伤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
其二 , 一方主张“分手费” , 并且双方签订有相关的合同对彼此间的经济纠纷做出协商意见 , 且协议、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 法院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 要求一方履行合同上的内容 。

l 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在本案中 , 杨某在分手后曾先后三次以“分手费”的名义向王某索要钱财 , 而在第一次 , 双方是站在自愿的角度上 ,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感情上的矛盾 , 随后王某自愿拿出31.5万元作为“分手费”赠与杨某 。 而在这一次的行为当中 , 杨某也未采取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手段滋扰他人生活和工作 。
这一次 , 王某是自愿赠与财物给杨某 , 但在随后两次的索要中 , 杨某在主观和采取的方式上却与第一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 而这些也就是区分合法赠与和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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