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 赵大爷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仅能赵大爷是按照银行程序配合办理 , 而不能证明赵大爷确实了解到自己办理了什么业务 。
具体到本案 , 赵大爷在范某的欺骗下办理了U盾 , 但是并没有交给赵大爷 , 所以赵大爷不存在过错 。
第五、赵大爷作为普通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 , 选择了合法的营业网点、在银行对外工作的时间、有银行正式员工协助其办理 , 已经尽到了完全的注意义务 。
故赵大爷在本案储蓄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 , 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不过 , 赵大爷已经获得120万元高息 , 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赵大爷2880万本金及其利息 , 驳回赵大爷其他诉讼请求 。 银行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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