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一位浙商在此投资被强迫交易的不幸遭遇( 四 )


关于谢成刚私自向陈志有“介绍”杜×全一事 , 王问 。 谢:杜×全是我介绍的 , 当时石料紧张……从现在来看杜是有问题的 , 但是我介绍时我也不了解他 , 不知道他是个什么人(杜有前科) , 我只是受朋友之托介绍一个客户杜×全 。
“人在屋檐下 , 不得不低头 。 谢介绍杜×全来了后 , 我与杜签了一份《供货协议》 , 当时碎石市场价都不低于每吨25元 , 但令签给杜的是每吨23元 。 然而杜拉了数千吨的货 , 不与我结账 , 我多次催要无果 , 后来多次找镇谢书记汇报却也不见成效 。 没办法 , 我只好增加了新客户供货 , 而杜竟组织他人开着车堵路、堵场子阻扰经营 , 连陈老婆的车也被堵 , 拉不出石子 。 陈知道后说 , 杜本来就犯有前科 , 不知谢为何派来这样的人实施强买强卖 , 更不知杜的收入是怎么分的 。 ”

谢对于“停止经营整改”似乎还有一个“理由” , 谢说不是一二个人找到他要“讨账”的 , 但谢又称你们的经济我不是很清楚 。 王:你的意思是我表弟欠钱有人向你讨账?他没还 , 所以你们(不管这个所谓欠钱是否真)就将杠设住了 , 是吗?谢:是啊 , 这并不矛盾 , 人家找到我们 , 我们怎么办呢?我与他说过 , 如果你没解决这问题 , 包括这些设备拖不了的 。 王:这是两个民事主体关系 , 那怕他有欠十个或百个人的债务纠纷 , 也由司法部门来审定执行 , 而不是你镇政府领导 。 谢:这个我承认的 。 陈:我问过你谢书记 , 有哪几个到你这儿要账?我根本没欠人家的钱 。
陈志有还有一份关于副支书张×2021年8月28日的录音证据 , 地点在废渣石场板房办公室 。 张:书记(指陈×国)也是问我你到底是怎么安排的?所以我上来与你讲 , 这边你该给每吨2元的还是要给他 , 扫地的费用等也要给他 , 至于你其它怎么按排怎么计划 , 如没赚到钱 , 你如果不给他也要与他讲一声……你不与他说 , 哪一天他又想个主意又让我来说 , 妈的 , 我烦!你知道吗 , 你以为我不烦吗?现在他不接你电话 , 他找你他也烦 , 他什么事都与我讲 , 我也烦 。 我不知道你俩关系怎么变成这么僵 , 是不是你什么地方得罪他了 , 肯定你以前办的事他很不爽 , 是不是?

对上述行为如何界定的法律专家评论意见
本案中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陈志有的投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且有合同依据 。 且这一投资行为有政府见证 , 应当理解为是政府对于投资环境的背书认可 , 体现了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 。 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陈志有投入资金、设备 , 进行生产之时 , 陈某国等看准碾子利润 , 以出售的石子钱应当由其村统一管理扣除为由 , 要按每吨2元所谓的“两费”从石子款中扣除等 ,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营商环境 , 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 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行为 。
陈某国派副支书张某开车堵路 , 目的是逼迫陈志有低价卖给陈某老婆石子 , 垄断生意;不让货车运输经营 , 直接造成陈志有损失数万元;陈某国直接从陈志有的石子款中按每辆600元11辆共6600元支付给各司机放空费、约13000元支付给老吴当作平板费等 , 陈完全控制陈志有的生意 , 直接掌控陈志有石子场财务 , 陈志有根本没有权利管理财务;陈老婆按每吨20元至22元的低价支付给陈志有 , 却让其老婆再与各司机以每吨25元的购货款结账 , 从中必须给其老婆赚取3元以上差价 , 甚至更高 , 此行为涉嫌构成明确的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
浙江省温州大学法学院的朱永德副教授认为 , 以招商为由 , 引陈志有投资 , 在陈志有大量投入后 , 陈夫妇直接出面控制运输、价格和收取购石子货款 , 甚至通过拦路、限高、停电和扣除收取“两费”等方式 , 阻碍货车正常运营 , 非法控制陈志有经营的财务收入 , 强买强卖垄断生意 , 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生产 , 大肆敛财 , 强迫陈志有接受服务 。 在陈志有反抗之下 , 陈再次利用其职务便利 , 动用司法资源 , 迫使陈志有将投入资金与设备等 , 违心地同意转给其指定关系人员的要求 。 为此可以认为 , 陈某国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等刑事立案的标准 , 且其行为严重影响营商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达到垄断经营、非法获得之目的 , 动用政府力量 , 而当地政府机关的相关人员成了该“保护伞” , 这种地方恶势力应当予以严打 。
陈志有摊着双手说:“你看 , 整个事一问他们啥无凭据的 , 我能怎么样?招商投资承包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场地、供电、拉货通行、环境、资源等都有甲方承担负责解决落实的 , 然而见证方怎也失责跑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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